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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压装置 气体灭火系统 防护区泄压装置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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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地
  • 暂无
  • 广东广州市

更新时间:2024-12-04

有效日期:还剩72

产品详情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泄压装置,是指当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喷放市,防护区内的压力值达到规定值时自动开启泄压的装置,简称泄压装置,是与气体灭火系统配套的设备。

  泄压装置安装在防护区外墙或内墙泄压孔内,平时处于常闭状态。当防护区发生火灾时,气体灭火系统在释放灭火气体之前,为了保证灭火剂浓度、浸渍时间,保证灭火成功,防护区的通风设备、空调将自动断电,通风管道和门、窗处于密闭状态。气体灭火系统启动释放灭火气体,导致防护区内压力迅速超过建筑物内设计的允许压强。这时,若防护区内安装自动泄压装置,当作用在盖板组件上的气体压力值达到设定压力值时,克服压力调节驱动部件预作用力,立即驱动盖板开启泄压。

4.1.1 民用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其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4.1.2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存在污染的建设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应达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4.1.3 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控制噪声、振动、眩光等污染的措施,产生的废物、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妥善处理。

4.1.4 建筑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4.1.5 建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防内涝措施;

    2 当场地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场地的措施;

    3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常年地下水位。

4.1.6 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的出入口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2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3 建筑基地内设置的绿地、停车场(位)或其他构筑物,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4.1.1 本条是有关生态环境安全的控制性目标要求。建筑设计应考虑建筑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特征,充分利用场地条件和自然资源解决建筑的自然通风、日照、节约能耗等问题,不应由于新建建筑而破坏原有生态环境,并可通过建筑环境的优化处理,进一步提升室外环境质量。

4.1.2 本条是有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卫生健康方面的控制性要求。建筑设计前期应关注原有土地及周围环境状况,尤其是土壤和水体中的有害物质的检测评估,应对存在污染的土壤和水体进行有效处理,避免污染隐患危害新建建筑物中使用人群的健康。

4.1.3 本条是有关生态环境安全的控制性要求。建筑设计应对建筑本体在建设或使用中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有效环保处理措施,如医院和实验室建筑会产生医疗或实验废物和废水、锅炉房和机电设备机房会产生烟废气和噪声、幕墙玻璃及金属材料面板会产生反射光,应避免这些污染因素对建筑本身和周围环境构成危害。

4.1.4 本条是有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的控制性要求。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广、受灾程度严重。因此,建设项目与周围的危险源,或项目自身的危险源,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确保项目及人员的安全。

4.1.5 本条是有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的控制性要求。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泛滥威胁的地区,除设有可靠防洪堤、坝的城市、街区外,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0.50m,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否则其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50m。

    在进行场地选择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场地与相邻基地的关系,既不应将本基地的雨水排向相邻基地,也不应让本基地以外的过境河流水和雨水进入而产生内涝,当场地设计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可综合考虑雨水回收、下凹式绿地、合理设置雨水外排设施等技术手段,统筹处理场地标高、雨水收集和排放的关系。

4.1.6 本条是有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的控制性要求。特指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的控制要求。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基地由于人员量大且集散相对集中,因此人员疏散及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由于建筑使用功能、建筑容量和人口容量均不同、人员集聚特点差异也大,故本条仅对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基地提出了基本的、原则性底线规定。

    本条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是指以下建筑设施:①文化设施,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以及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②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③娱乐康体设施,包括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溜冰场等设施。

4.2.1 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4.2.2 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4.2.3 骑楼、建筑连接体、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本节是为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及公众权益、公众利益而作出的底线规定。

4.2.1 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是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给出的建筑基地控制线,本条明确了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的平面控制规定,其中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包括,地下设施: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围墙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地上设施: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进风口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4.2.2 建筑控制线是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等对地面建(构)筑物主体布置提出的控制线,地面以上的建(构)筑物主体包括裙楼的外墙边线不允许超出这个界线。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2.3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一般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使用,可能有交通车辆和消防救援车通行,也可能是大量人流活动之地,故应确保其净空高度,且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如空调室外机或排气、排烟口等排出的热风或有害气体影响环境卫生。同时要避免和防止高空坠物,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

4.3.1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顺畅、便捷,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并应满足消防救援及无障碍通行要求。

4.3.2 建筑基地道路应与外部道路相连接。

4.3.3 建筑基地内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

4.3.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

    2 距周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3 应有良好的视线,行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4.3.5 建筑基地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

    2 当机动车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应满足行车有效视距要求。

4.3.6 建筑基地内机动车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兼作消防车道时不应小于4.0m;

    2 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

    3 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m时,应设置回车场地。

4.3.1 本条是基地内道路应满足的功能、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合理确定道路形式、宽度、坡度和无障碍设施,确保基地内的车、人通行安全和满足消防救援要求。

4.3.2 本条规定基地内道路应与外部道路连通,且连通要顺畅、便捷、合理,以满足交通、疏散、消防救援等基本需求。

4.3.3 本条主要针对基地内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的交通安全提出措施要求。设置缓冲段目的是让驾驶员在驶出车库进入基地内道路前的一段距离内,看清道路上的车行和人行情况,以便能及时采取措施顺利通过或安全停车。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根据下列情况设置:

    1 车库出入口起坡点距离基地内主要道路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小于5.5m;

    2 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主要道路垂直时,出入口起坡点与主要道路边缘应保持不小于5.5m的安全距离;

    3 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主要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5.5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缓冲段长度取5.5m是按照至少一辆小型汽车的安全等候距离,以保证基地内道路通行安全。当基地内车库出入口相邻基地外的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小于7.5m。

4.3.4 城市快速路的机动车交通流量大、车速快,基地出入口应避免直接与其连接,以确保行车安全和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上学、放学时间段人流集中且出入人流量大,为避免安全隐患,本条规定了基地出入口与其的最小距离。

    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的视距要求对于保障出入口安全非常关键,既要保障出入口的可见性,直行车辆能够辨识出入口位置,也要便于观察城市道路上的来往车辆,以便寻找进入城市道路的安全时机。

4.3.5 本条对基地内道路作出规定,明确限速、通达的要求,并对路边布置的绿化和建筑物提出了视距要求。有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还需考虑装卸车位,其位置既要方便装卸货物,还要不影响交通通行。

4.3.6 本条对基地内机动车道路的最小宽度、回车场地设置条件给出要求。

4.4.1 场地内的人行道、广场等硬质铺装应保障人员通行的安全,且地面铺装面层应防滑。

4.4.2 允许车辆通行的广场,应满足车辆行驶、停放和载重的要求,且地面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

4.4.3 人工水体岸边近2.0m范围内的水深大于0.5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4.1 本条为安全、健康方面最基本的控制性目标要求。

    从行走、活动安全的角度出发,人行道、广场地面采用的硬质铺装防滑措施,可通过选用防滑材料等措施达到防滑效果。铺装的面层材料除了应考虑干态环境下的防滑性能,还应考虑湿态环境下防滑性能也可满足使用要求,以避免雨雪天气地面湿滑,发生事故。

4.4.2 对有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和广场,其结构强度和面层厚度应根据车辆的荷载确定,且面层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耐磨、防滑性能。

4.4.3 水体无防护设施有安全隐患。本条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基地内设置的非淤泥底的人工景观水池而定,对于引入自然水系的水体应符合园林项目规范的规定。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大于0.50m;或设置安全护栏等。对于基地内儿童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应控制在不超过0.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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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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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
公司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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