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04
有效日期:还剩72天
产品详情
外贮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一、产品介绍
外贮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是指系统动作时,灭火剂瓶组中的灭火剂由专门设的氮气驱动瓶组按设计的压力对其进行充压并输送的灭火系统。它与常规的内贮压式系统相比,的几个特点一是增压氮气与七氟丙烷灭火剂分开贮存,而是灭火剂的输送距离远,可以达到210m,管网末段喷嘴压力≥0.8MPA。
二、系统组成
灭火剂瓶组、充压气体瓶组、喷嘴、选择阀、单向阀、集流管、连接管、安全泄放装置、驱动装置、控制盘、液位检漏装置、压力显示器、信号反馈装置、减压装置、低泄高封阀、管路管件、吊钩支架。灭火剂瓶组包括七氟丙烷灭火剂、容器、容器阀、充压气体进气阀、液位计、安全阀、充压气体进气三通等。
三、适用范围
1)对哈龙1301系统进行改造,而不需要对原有管路进行修改;
2)大面积和大空间的气体灭火防护区;
3)钢瓶间与防护区之间距离较远的工程;
4)各类高低压、变配电房、通讯光缆机房、大夏、美术馆、图书馆、机站、计算机房、监控机房、发电机房、电源机房、机场等各类不适宜用水灭火的A、B、C类场所。
危险源分析应根据基坑工程周边环境条件和控制要求、工程地质条件、支护设计与施工方案、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方案、施工能力与管理水平、工程经验等进行,并应根据危险程度和发生的频率,识别为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
5.3.2 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必须列为重大危险源:
1 开挖施工对邻近建(构)筑物、设施必然造成安全影响或有特殊保护要求的。
2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
3 改变现行设计方案,进行加深、扩大及改变使用条件的。
4 邻近的工程建设,包括打桩、基坑开挖降水施工影响基坑支护安全的。
5 邻水的基坑。
5.3.3 下列情况应列为一般危险源:
1 存在影响基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的材料低劣、质量缺陷、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
2 支护结构、工程桩施工产生的振动、剪切等可能产生流土、土体液化、渗流破坏。
3 截水帷幕可能发生严重渗漏。
4 交通主干道位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或基坑周围建筑物管线、市政管线可能产生渗漏、管沟存水,或存在渗漏变形敏感性强的排水管等可能发生的水作用产生的危险源。
5 雨期施工,土钉墙、浅层设置的预应力锚杆可能失效或承载力严重下降。
6 侧壁为杂填土或特殊性岩土。
7 基坑开挖可能产生过大隆起。
8 基坑侧壁存在振动荷载。
9 内支撑因各种原因失效或发生连续破坏。
10 对支护结构可能产生横向冲击荷载。
11 台风、暴雨或强降雨降水致使施工用电中断,基坑降排水系统失效。
12 土钉、锚杆蠕变产生过大变形及地面裂缝。
5.3.4 危险源分析应采用动态分析方法,并应在施工安全专项方案中及时对危险源进行更新和补充。
应通过组织演练检验和评价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5.4.2 基坑工程发生险情时,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 基坑变形超过报警值时,应调整分层、分段土方开挖等施工方案,并宜采取坑内回填反压后增加临时支撑、锚杆等。
2 周围地表或建筑物变形速率急剧加大,基坑有失稳趋势时,宜采取卸载、局部或全部回填反压,待稳定后再进行加固处理。
3 坑底隆起变形过大时,应采取坑内加载反压、调整分区、分步开挖、及时浇筑快硬混凝土垫层等措施。
4 坑外地下水位下降速率过快引起周边建筑物与地下管线沉降速率超过警戒值,应调整抽水速度减缓地下水位下降速度或采用回灌措施。
5 围护结构渗水、流土,可采用坑内引流、封堵或坑外快速注浆的方式进行堵漏;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回填,再进行处理。
6 开挖底面出现流砂、管涌时,应立即停止挖土施工,根据情况采取回填、降水法降低水头差、设置反滤层封堵流土点等方式进行处理。
5.4.3 基坑工程施工引起邻近建筑物开裂及倾斜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 立即停止基坑开挖,回填反压。
2 增设锚杆或支撑。
3 采取回灌、降水等措施调整降深。
4 在建筑物基础周围采用注浆加固土体。
5 制订建筑物的纠偏方案并组织实施。
6 情况紧急时应及时疏散人员。
5.4.4 基坑工程引起邻近地下管线破裂,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 立即关闭危险管道阀门,采取措施防止产生火灾、爆炸、冲刷、渗流破坏等安全事故。
2 停止基坑开挖,回填反压、基坑侧壁卸载。
3 及时加固、修复或更换破裂管线。
5.4.5 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5.4.2 险情一般是指:变形较大,超过报警值且采取相关措施后情况没有大的改善;周边建(构)筑物变形持续发展或已影响正常使用。
开挖底面出现流砂、管涌时,应立即停止基坑挖土,当判断为承压水突涌时应立即回填并采取降压措施;判断为坑内外水位高差大引起时,可根据环境条件采取截断坑内外水力联系、坑周降水法降低水头差、设置反滤层封堵流土点等方式进行处理。
坑底突涌时应查明突涌原因,对因勘察孔、监测孔封孔不当引起的单点突涌,宜采用坑内围堵平衡水位后,施工降水井降低水位,再进行快速注浆处理;对于不明原因的坑底突涌,应结合坑外水位孔的水位监测数据分析;对围护结构或帷幕渗漏引起的坑底突涌,应采用坑内回填平衡、坑底加固、坑外快速注浆或冻结方法进行处理。
基坑变形超过报警值时应调整分层、分段土方开挖等施工方案,或采取加大预留土墩,坑内堆砂袋、回填土、增设锚杆、支撑、坑外卸载、注浆加固、托换等措施。
5.4.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基坑工程坍塌事故会产生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应避免人员伤亡。基坑工程坍塌事故一般具有明显征兆,如支护结构局部破坏产生的异常声响、位移的快速变化、水土的大量涌出等。当预测到基坑坍塌、建筑物倒塌事故的发生不可逆转时,应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及临近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
应急响应应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抢险准备、信息报告、应急启动和应急终止四个程序统一执行。
5.5.2 应急响应前的抢险准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急响应需要的人员、设备、物资准备。
2 增加基坑变形监测手段与频次的措施。
3 储备截水堵漏的必要器材。
4 清理应急通道。
5.5.3 当基坑工程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以下信息:
1 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 险情的基本情况及抢救措施。
3 险情的伤亡及抢救情况。
5.5.4 基坑工程施工与使用中,应针对下列情况启动安全应急响应:
1 基坑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或周围建(构)筑物、周边道路(地面)出现裂缝、沉降、地下管线不均匀沉降或支护结构构件内力等指标超过限值时。
2 建筑物裂缝超过限值或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或地表裂缝宽度突然超过报警值时。
3 施工过程出现大量涌水、涌砂时。
4 基坑底部隆起变形超过报警值时。
5 基坑施工过程遭遇大雨或暴雨天气,出现大量积水时。
6 基坑降水设备发生突发性停电或设备损坏造成地下水位升高时。
7 基坑施工过程因各种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出现时。
8 遭受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影响的基坑。
9 其他有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安全的基坑。
5.5.5 应急终止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引起事故的危险源已经消除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
2 应急救援行动已转化为社会公共救援。
3 局面已无法控制和挽救,场内相关人员已全部撤离。
4 应急总指挥根据事故的发展状态认为终止的。
5 事故已经在上级主管部门结案。
5.5.6 应急终止后,应针对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分析、事故造成的后果、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提出书面报告,并应按有关程序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