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04
有效日期:还剩72天
产品详情
兴进消防设备公司为贵阳某家具工厂新建的高压配电房提供了气体灭火系统解决方案。该解决方案采用了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产品,为变配电房提供了自动、电气手动和机械应急启动的灭火功能。该系统的设计目标是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有效地扑灭火灾,从而保障变配电房的消防安全。
项目特点:
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项目采用了兴进消防设备公司生产的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产品。这些柜式装置具有紧凑的结构设计,适用于安装在高压配电房的有限空间内。灭火装置采用七氟丙烷作为灭火剂,具有高效灭火性能和无残留物的特点。
多重启动方式:为确保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及时启动灭火装置,该系统具备自动、电气手动和机械应急启动的功能。自动启动通过火灾探测器监测到火灾信号后,自动触发灭火装置。电气手动启动由操作人员通过面板控制按钮手动启动。而机械应急启动则通过机械装置在无电源或电气失效的情况下启动。
灭火效果与安全性:七氟丙烷作为灭火剂,具有快速扑灭火灾的能力。它能迅速抑制火焰,降低火灾热量和烟雾产生,有效控制火势的蔓延。同时,七氟丙烷具有无电导性和无残留物的特性,不会对电器设备造成损坏,并且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
项目成果:
该项目的实施得到了贵阳家具工厂的高度认可。在完工后的测试和消防验收中,气体灭火系统成功地通过了各项检测和验证,并在模拟火灾实验中表现出良好的灭火效果。该系统的可靠性和高效性得到了客户的大力赞扬,并为贵阳家具工厂的变配电房消防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通过兴进消防设备公司提供的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贵阳家具工厂的高压配电房成功实现了自动、电气手动和机械应急启动的灭火功能。该系统的可靠性、高效性和无残留物的特点为变配电房的消防安全提供了全面的保障。这个项目的成功实施不仅展示了中消盛安公司在气体灭火系统领域的技术实力,也为其他类似工程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在排水横管上设清扫口,宜将清扫口设置在楼板或地坪上,且应与地面相平,清扫口中心与其端部相垂直的墙面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2m;楼板下排水横管起点的清扫口与其端部相垂直的墙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4m;
2 排水横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时,堵头与墙面应有不小于0.4m的距离;
3 在管径小于100mm的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其尺寸应与管道同径;管径大于或等于100mm的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应采用100mm直径清扫口;
4 铸铁排水管道设置的清扫口,其材质应为铜质;塑料排水管道上设置的清扫口宜与管道相同材质;
5 排水横管连接清扫口的连接管及管件应与清扫口同径,并采用45°斜三通和45°弯头或由两个45°弯头组合的管件;
6 当排水横管悬吊在转换层或地下室顶板下设置清扫口有困难时,可用检查口替代清扫口。
4.6.5 生活排水管道不应在建筑物内设检查井替代清扫口。
4.6.1 耐热塑料排水管有氯化聚氯乙烯管(PVC-C)、高密度聚乙烯管(HDPE)、聚丙烯管(PP)、苯乙烯与聚氯乙烯共混管(SAN+PVC-U),其适用于连续温度不高于70℃、短时温度不高于90℃的排水。耐压塑料管一般指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10002.1生产的给水管。
4.6.2~4.6.5 本次标准修订这几条确定了检查口和清扫口设置原则,除特殊情况可用检查口替代清扫口外,立管上应设检查口,横管上应设清扫口。
排水横支管连接地漏时,地漏可不计数量。
2 DN100管道除连接大便器外,还可连接该卫生间配置的小便器及洗涤设备。
4.7.2 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当伸顶通气管无法伸出屋面时,可设置下列通气方式:
1 宜设置侧墙通气时,通气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7.12条的规定;
2 当本条第1款无法实施时,可设置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7.9条、第4.7.10条的规定;
3 当公共建筑排水管道无法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时,可设置吸气阀。
4.7.3 除本标准第4.7.1条规定外,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 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的排水横支管;
2 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3 设有器具通气管;
4 特殊单立管偏置时。
4.7.4 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管道宜设置器具通气管。
4.7.5 建筑物内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环形通气管的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4.7.6 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
4.7.7 通气管和排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器具通气管应设在存水弯出口端;在横支管上设环形通气管时,应在其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之间接出,并应在排水支管中心线以上与排水支管呈垂直或45°连接;
2 器具通气管、环形通气管应在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以上,按不小于0.01的上升坡度敷设与通气立管连接;
3 专用通气立管和主通气立管的上端可在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以上与排水立管通气部分以斜三通连接,下端应在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或者下端应在排水立管底部距排水立管底部下游侧10倍立管直径长度距离范围内与横干管或排出管以斜三通连接;
4 结合通气管宜每层或隔层与专用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与主通气立管连接;结合通气管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上端可在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处与通气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5 当采用H管件替代结合通气管时,其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上与排水立管连接;
6 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结合通气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通气立管底部分别以斜三通与污废水立管连接;
7 特殊单立管当偏置管位于中间楼层时,辅助通气管应从偏置横管下层的上部特殊管件接至偏置管上层的上部特殊管件;当偏置管位于底层时,辅助通气管应从横干管接至偏置管上层的上部特殊管件或加大偏置管管径。
4.7.8 在建筑物内不得用吸气阀替代器具通气管和环形通气管。
4.7.9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专用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端应在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以上采用2个90°弯头相连;
2 通气立管宜隔层按本标准第4.7.7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与排水立管相连;
3 通气立管下端应在排水横干管或排出管上采用倒顺水三通或倒斜三通相接。
4.7.10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环形通气管与排水横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立管的顶端应按本标准第4.7.9条第1款的规定连接;
2 每层排水支管下游端接出环形通气管与通气立管相接;横支管连接卫生器具较多且横支管较长并符合本标准第4.7.3条设置环形通气管的规定时,应在横支管上按本标准第4.7.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连接环形通气管;
3 结合通气管的连接间隔不宜多于8层;
4 通气立管底部应按本标准第4.7.9条第3款的规定连接。
4.7.11 当建筑物排水立管顶部设置吸气阀或排水立管为自循环通气的排水系统时,宜在其室外接户管的起始检查井上设置管径不小于100mm的通气管。当通气管延伸至建筑物外墙时,通气管口应符合本标准第4.7.12条第2款的规定;当设置在其他隐蔽部位时,应高出地面不小于2m。
4.7.12 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m,且应大于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装设风帽或网罩;
2 在通气管口周围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2m,当屋面通气管有碍于人们活动时,可按本标准第4.7.2条规定执行;
4 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的下面;
5 在全年不结冻的地区,可在室外设吸气阀替代伸顶通气管,吸气阀设在屋面隐蔽处;
6 当伸顶通气管为金属管材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表中通气立管系指专用通气立管、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
2 根据特殊单立管系统确定偏置辅助通气管管径。
4.7.14 下列情况通气立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
1 专用通气立管、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长度在50m以上时;
2 自循环通气系统的通气立管。
4.7.15 通气立管长度不大于50m且2根及2根以上排水立管同时与1根通气立管相连时,通气立管管径应以一根排水立管按本标准表4.7.13确定,且其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排水立管管径。
4.7.16 结合通气管的管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立管伸顶时,其管径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通气立管管径;
2 自循环通气时,其管径宜小于与其连接的通气立管管径。
4.7.17 伸顶通气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3℃的地区,应在室内平顶或吊顶以下0.3m处将管径放大一级。
4.7.18 当2根或2根以上排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一根排水立管的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排水立管的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1/4。
4.7.1 本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公共建筑一个卫生间(含男厕和女厕)的便溺或洗涤用器具,或公共建筑其他用房配置的卫生洗涤洁具在底层排水横支管单独排水。管道的设计坡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5.5条、第4.5.6条要求。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的排水支管合并后排出不称为单独排出。
4.7.2 执行本条时应按款的排列顺序,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供切实证据或理由选择通气管不伸顶的实施方案。如选择设置吸气阀时,吸气阀应经检验机构检测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排水系统用吸气阀》CJ 202-2004的规定。
4.7.3 本条第1款所指“卫生器具”包含大便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