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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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 mineal fibre compositus fire resistant shutter
指用无机纤维材料做帘面(内配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用钢质材料做夹板、导轨、座板、门楣、箱体等,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所组成的能符合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卷帘。
特级防火卷帘 special type fire resistant shutter
指用钢质材料或无机纤维材料做帘面,用钢质材料做导轨、座板、夹板、门楣、箱体等,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所组成的能符合耐火完整性、隔热性和防烟性能要求的卷帘。
7.1.1 酒厂应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厂房、仓库、储罐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7.1.2 酒厂消防用水应和生产、生活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保证。消防用水由酒厂自备水源给水管网供给时,其给水工程和给水管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7.1.3 除下列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外,酒厂的其他厂房、仓库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白酒厂的蒸煮、糖化、发酵车间,固态、半固态法酿酒车间,制酒母车间,液态制曲车间,酒糟利用车间。
2 葡萄酒厂的原料库房,原料分选、破碎除梗、浸提压榨车间,发酵车间,S02储瓶间。
3 黄酒厂的原料浸渍、蒸煮车间,制酒母车间,酒糟利用车间。
4 啤酒厂的大麦浸渍、发芽车间,麦芽干燥车间,原料糊化、糖化、过滤、煮沸、冷却车间,发酵车间。
5 粮食仓库、玻璃瓶库、陶瓷瓶库,洗瓶车间、机修车间,仪表、电修车间,空气压缩机房。
7.1.4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备喷雾水枪。人工洞白酒库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室内消火栓宜布置在巷道靠近洞室出口处。
7.1.5 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等灭火剂回流污染生活、生产水源和消防水池。供给泡沫灭火设备的水质应符合有关泡沫液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
7.1.6 厂房、仓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精蒸馏塔、办公及生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其中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灌装车间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
7.1.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其他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1.1 酒厂消防给水系统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火灾扑救的效果。本条规定了酒厂消防给水设计的基本要求。以水作为灭火剂使用方便、器材简单、经济可靠。
7.1.2 消防给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应与酒厂的规划设计统一考虑,尤其是消防用水、给水管网等应与酒厂生产生活用水统一规划设计,从而降低投资,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7.1.3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了酒厂一些可燃物较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类、戊类厂房、仓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7.1.5 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直接接驳消防用水管道时,应在用水管道上设置倒流防止器。供给泡沫灭火设备的水质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7.1.6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附录规定酒精度为6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为严重危险级,酒精度小于60度的白酒库房为中危险级。火灾案例和闪点实验数据表明,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灌装车间应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
7.2.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高层原料筛选车间、原料制曲车间。
2 白酒、白兰地灌装、包装车间。
3 白酒、白兰地成品库。
4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白酒、白兰地成品库。
7.2.2 下列场所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1 白酒勾兑车间、白兰地勾兑车间。
2 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
3 人工洞白酒库。
4 占地面积大于750m2的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
5 地下、半地下葡萄酒陈酿库。
6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
7.2.3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移动式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储罐区,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单罐容量小于500m3的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7.2.4 白酒、食用酒精金属储罐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当储罐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水喷雾灭火系统可兼作消防冷却水系统,但该储罐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和防护冷却的者确定。
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储罐多排布置或储罐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储罐高度小于或等于15m且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³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枪与移动式水枪相结合的消防冷却系统。
7.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7.2.6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7.2.6的规定。
2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4MPa;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
3 系统的响应时间,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45s;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180s。
4 保护面积应按每个独立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确定。
7.2.7 泡沫灭火系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固定顶、浮顶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7.2.8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或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采用手动操作不能保证5min内将泡沫送入着时,泡沫混合液管道控制阀应能远程控制开启。
7.2.9 消防系统的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识,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供水装置停止运行应为手动控制方式。
7.2.1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酒厂的火灾危险性规定了酒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
7.2.2 扑救酒类火灾,必须在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寻求环保、高效、可靠的灭火剂和灭火系统。由于泡沫灭火剂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灭火后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泡沫管枪射流会导致陶坛等陶制容器破损、形成流淌火。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不宜选用泡沫灭火剂灭火,更不应采用固定泡沫灭火系统保护每坛价值高达百万元的名酒库。
规范编制组通过研究和实验,确认水喷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白酒火灾。白酒库采用陶坛等陶制容器储存白酒时,本规范推荐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据调研,四川省获国家名酒称号的白酒厂和常储量较大的白酒厂的陶坛酒库都根据规范编制组的相关实验数据设置了水喷雾灭火系统。
目前白酒厂的金属储罐大都采用泡沫灭火系统,因此酒厂采用金属储罐储存白酒、食用酒精时,可采用泡沫灭火系统,储罐的保护面积根据储罐形式确定。
7.2.3 本条规定了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方式。
1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火灾扑救难度较大,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启动迅速、操作简单可靠。
2 单罐容量小于500m3的储罐,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可节省消防投资。
7.2.4 本条规定了白酒、食用酒精金属储罐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要求。
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内金属储罐一般多排布置,储量较大,库墙可能阻挡移动式水枪的射流,充实水柱不易抵达需要保护的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单罐容量大于1000m3储罐若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需水枪和操作人员较多。对于罐壁高度大于15m的储罐,移动水枪要满足充实水柱要求,水枪后坐力很大,操作人员不易控制,因此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7.2.6 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规定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35MPa。但经规范编制组一系列模拟试验和在酒厂的工程实践运用表明,当工作压力为0.4MPa及以上时,灭火效果。经技术经济比对,提高这一参数,几乎不增加系统工程造价,设备也能满足要求,因此将工作压力标准适当提高。此外,本条规定水喷雾灭火系统用于防护冷却时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80s,目的是迅速启动系统避免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
7.2.7 白酒、食用酒精属水溶性液体,主要成分是乙醇,对普通泡沫有较强的脱水作用。抗溶性泡沫中含有抗醇性物质,在水溶性液体表面能形成一层高分子胶膜,保护液表泡沫免受脱水破坏,从而达到灭火目的。
以液下喷射的方式将泡沫注人水溶性液体后,由于水溶性液体分子的极性和脱水作用,泡沫会遭到破坏,大部分泡沫无法浮升到液面。因此液下、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方式不适用于白酒、食用酒精储罐。
7.2.8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发生火灾后扑救难度大,快速启动灭火系统使抗溶性泡沫覆盖燃烧液面至关重要。但目前运用该类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对其控制功能的设计要求一般低于其他灭火系统,为了提高泡沫灭火系统的灭火效能提出此规定。
7.3.1 酒厂应采取防止泄漏的酒液和消防废水排出广外的措施,并不得排向库区。
7.3.2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储罐区四周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酒液能顺利地流出罐区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 导液管(沟、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3 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储罐容量的一半。人工洞白酒库和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设置的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50m3。
4 事故存液池应有符合防火要求的排水措施。
7.3.3 含酒液的污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酒液的污水应采用管道单独排放,不得与其他污水混排。
2 排放出口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必须采用暗渠或暗管。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出口应设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7.3.1 本条是吸取国内扑救火灾爆炸事故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教训而制定。泄漏的可燃酒液一旦流出厂区或排向库区,有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泄漏的酒液和消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造成环境污染。因此,本条规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如设置事故存液池、消防废水储水池等设施,确保泄漏的酒液和消防废水不直接排至厂外和库区。
本条所要求采用的措施不含应设的防火堤和不燃烧体隔堤。
7.3.2 本条规定了事故存液池的设置要求。在储罐区、酒库外设事故存液池,可把流出的液体引至罐区、库区以外集存或燃烧,较滞留在防火堤、库内更利于处置。但应注意设置存液池需具备—定的地形条件,导液沟应能重力自流。事故存液池的排水设施应在排放出口处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池外,不应排入雨水管和自然水体中,并应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7.3.3 本条规定了排水设计应考虑泄漏酒液、燃烧酒液和消防废水的排放。曾有观点认为燃烧的酒淌入密闭管道或地沟可能发生爆炸。事实上,当密闭管道(地沟)处于满排放状态时,由于缺氧,燃烧将被窒息,不可能发生爆炸。在排放出口设置水封设施,问题则得以解决。
8.0.1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热风采暖,严禁采用明火采暖和电热散热器采暖。原料粉碎车间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2℃。
8.0.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负压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0.3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氨压缩机房及白酒、白兰地酒泵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设施,其事故排风量宜根据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人工洞白酒库事故排风量应根据一个洞室的净空间进行计算确。事故排风系统宜与机械通风系统合用,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8.0.4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管道及设备宜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
8.0.5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管道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隔墙。
2 排风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往室外或洞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3 通取管道及设备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4 送风机及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5 送风机及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且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8.0.6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8.0.7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8.0.8 机械排烟系统与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8.0.9 厂房、仓库采用自然排烟设施时,排烟口宜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面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或火灾时自动开启的装置。
8.0.10 需要排烟的厂房、仓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当排烟风管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风管宜设置在管井内。
8.0.11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和建筑排烟设计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8.0.1 酒厂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若遇明火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规定这类场所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不应采用循环热风采暖。
为防止厚料粉碎车间散发的可燃粉尘与釆暖设备接触引发燃烧爆炸事故,应限制采暖散热器的表面温度。
8.0.2 本条规定酒厂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目的是使这些场所内的可燃液体蒸气或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浓度始终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设置负压机械通风设施是为了防止可燃蒸气或气体外溢至建筑的其他部分。许多火灾案例表明,含甲、乙类物质的空气再循环使用,不仅卫生上不许可,而且火灾危险性增大,因此酒厂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8.0.3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氨压缩机房及白酒、白兰地酒泵房在生产、储存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管道或者容器泄漏事故,造成可燃液体蒸气大量放散,因此,在设计中应设置事故排风设施。
事故排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以便―旦发生紧急事故时,使其立即投入运行。
8.0.5 本条规定了酒厂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管道及设备的设置要求。
1 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发生事故后,火灾容易通过通风管道蔓延扩大到其他部位。因此,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隔墙。
2 采用金属管道有利于导除静电。排气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地点,且远离明火和人员通过或停留的地方。为便于检查维修,本条规定排风管应明装,不应暗设。
3 防止静电引起灾害的办法是防止其积聚,采用导电性能良好(电阻率小于106Ω• cm)的材料接地。风管连接时,两法兰之间须用金属线搭接。
4 风机停机时易使空气从风管倒流到风机,当空气中含有可燃液体蒸气、气体、粉尘且风机不防爆时,这些物质被带到风机内可能因风机产生火花而引起燃烧爆炸。因此,为防止此类火灾爆炸事故,风机应采用防爆型风机。一般可采用有色金属制造的风机叶片和防爆的电动机。
5 地下、半地下场所的通风条件较差,易积聚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可燃液体蒸气、气体、粉尘等物质。因此,送、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排风机在通风机房内存在泄漏可燃液蒸气、气体的可能,为防止空气中的可燃液体蒸气、气体被再次送入厂房、仓库内,要求送、排风机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通风机房内。
8.0.6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发生事故或火灾,易造成较严重后果。火灾案例表明,风管极易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为避免输酒管道和风管互相影响,防止火灾沿通风管道蔓延,作出此规定。
8.0.7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作出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是火灾蔓延途径之一,应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穿过防火墙和不燃烧体防火分隔物等位置蔓延。
8.0.8 机械排烟系统与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能够更好地保障机械排烟系统及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正常运行, 防止误操作。但在某些工程中,受空间条件限制,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和排烟系统需合用一套风管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使系统既满足排烟时着火部位所在防烟分区排烟量的要求,也满足平时通风、空气调节的要求。电气控制系统必须安全可靠,保证切换功能准确无误,安全可靠。
8.0.9 本条规定了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
排烟口可采用侧窗和天窗,或者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天窗采光带,也可混合采用。采用侧窗和天窗进行排烟设计时,由于排烟口平时常处于关闭状态,因此,本条规定排烟口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距地面高度宜为1.2m~1.5m)或者火灾时自动开启的装置,便于及时排出烟气。
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天窗采光带,材料熔点不应大于70℃,且在高温条件下自行熔化时不应产生熔滴。易熔材料制作的天窗采光带的面积不宜小于可开启排烟口面积的2.5倍。
8.0.10 本条规定了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要求。机械排烟设施可采用排烟管道连接排烟风机进行排烟,也可在屋顶或者靠近屋顶的墙面设置多个消防轴流风机直接排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