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03
有效日期:已过期
产品详情
防火卷帘是一种有效的防火措施,能够有效地阻止火势蔓延。它是一种活动的防火分隔物,因此在发生火灾时,防火卷帘应该能够自动起降,起到分隔作用。因此,设置了防火卷帘的通道不可用于安全疏散。
防火卷帘主要应用于大型超市(大卖场)、大型商场、大型专业材料市场、大型展馆、厂房、仓库等消防要求较高的公共场所。
根据材质的不同,防火卷帘可以分为三类:钢质防火卷帘、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和特级防火卷帘。
钢质防火卷帘是指使用钢质材料制作帘板、导轨、座板、门楣、箱体等,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以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卷帘。
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是指使用无机纤维材料制作帘面,使用钢质材料制作夹板、导轨、座板、门楣、箱体等,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以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卷帘。
特级防火卷帘是指使用钢质材料或无机纤维材料制作帘面,使用钢质材料制作导轨、座板、夹板、门楣、箱体等,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以满足耐火完整性、隔热性和防烟性能要求的卷帘。
防火卷帘门通常安装在以下位置:
1、封闭疏散楼梯,通向走道;封闭电梯间,通向前室及前室通向走道的门。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的检查门。
3、用于划分防火分区,控制分区建筑面积的防火墙和防火隔墙上的门。当建筑物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困难时,应使用防火卷帘门代替,并同时使用水幕进行保护。
3.4.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设计等级为依据;
2 应与架构规划相对应;
3 应保障智能化系统综合技术功效;
4 宜适应按专业化分项实施的方式;
5 应按建筑基本条件和功能需求配置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
6 应以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为支撑条件,按建筑功能类别配置信息服务设施层和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
3.4.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分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配置分项应分别以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设计要素展开;
2 应与基础设施层相对应,且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系统分项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应急响应系统及相配套的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
3 应与信息服务设施层相对应,且信息服务设施的智能化系统分项宜包括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等;
4 应与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相对应,且信息化应用设施的智能化系统分项宜包括公共服务系统、智能卡系统、物业管理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专业业务系统、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3.4.3 综合体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综合体建筑的业态形式、设计等级和架构规划为依据;
2 应按综合体建筑整体功能需求配置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系统;
3 应以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系统为支撑条件,配置满足不同功能类别单体或局部建筑的信息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应用设施的智能化系统;
4 应以各单体或局部建筑的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设施整合为条件,配置满足综合体建筑实施整体运营和全局性管理模式需求的信息化应用设施的智能化系统。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以设计等级和架构规划为依据,形成以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用为工程设计主导目标的各智能化系统的分项配置及整体构建的方式,并展现智能化系统丁.程从基础条件系统开始,“由底向上”的信息服务及信息化应届功能系统由前至后的逐渐的建设过程。
与信息设施架构相对应,智能化系统工程系统配置分项宜分别以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缆、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为系统技术专业划分方式和设施建设模式进行展开,并作为后续设计要素分别作出技术要求的规定,智能化系统工程系统配置分项为:
(1)信息化应用系统,系统配置分项宜包括公共服务系统、智能卡系统、物业管理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专业业务系统、满足相关应用功能的其他信息化应用系统等;
(2)智能化集成系统,系统配置分项宜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3)信息设施系统,系统配置分项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满足需要的其他信息设施系统等;
(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系统配置分项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等;
(5)公共安全系统,系统配置分项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应急响应系统、其他特殊要求的技术防范系统等;
(6)机房了丰程,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配置分项宜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其他所需的智能化设备机房等。
4.2.1 信息化应用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运行和管理的信息化需要;
2 应提供建筑业务运营的支撑和保障。
4.2.2 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公共服务、智能卡应用、物业管理、信息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通用业务和专业业务等信息化应用系统。
4.2.3 公共服务系统应具有访客接待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等功能,并宜具有将各类公共服务事务纳入规范运行程序的管理功能。
4.2.4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具有身份识别等功能,并宜具有消费、计费、管理、资料借阅、物品寄存、会议签到等管理功能,且应具有适应不同安全等级的应用模式。
4.2.5 物业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建筑的物业经营、运行维护进行管理的功能。
4.2.6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建筑物信息设施的运行状态、资源配置、技术性能等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和维护的功能。
4.2.7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规定。
4.2.8 通用业务系统应满足建筑基本业务运行的需求。
4.2.9 专业业务系统应以建筑通用业务系统为基础,满足专业业务运行的需求。
4.2.1 信息化应用系统应成为满足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用需求及工程建设的主导目标。建立以实现信息化应用为有型导向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程序,能有效杜绝工程建设的盲目性和提升智能化功效的客观性,也具体地体现了工程实施后应交付或展示应达到的应用印证成果。
4.2.2 基于日前信息化应用系统的状况,本标准罗列了较普及并具有通用意义的若干信息化应用系统,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化应用的持续挖掘的深入,将会研发和涌现出更多且日益完善的信息化新功能应用系统并被人们认识和采用,为人们开创出智能化系统工程更为优良的功能前景。
4.2.4 采用生物识别技术,是满足智能卡应用系统不同安全等级应用模式的主要技术方式之一,生物识别技术主要类型为指纹识别、掌纹识别、人脸识别、手指静脉识别等,均由于其的高仿伪特性已被高安全等级应用采纳。
4.2.6 为满足对建筑信息设施的规范化高效管理,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应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层、系统运行服务层、应用管理层及系统整体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等。
(1)设施层,是由基础硬件支撑平台(网络、服务器、存储备份等)和基础软件支撑平台(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等)信息设施组成;
(2)服务层,是由信息设施运行综合分析数据库和若干相应的系统运行支撑服务模块组成:
①信息设施运行综合分析数据库涵盖应用系统信息点标识、交换机配置与端口信息、服务器配置运行信息和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应用状态等配置信息及相互通讯状态信息;
②系统运行支撑服务模块宜包括资源配置、预警定位、系统巡检、风险控制、事态管理、统计分析、角色管理、权限验证等其他应用服务程序,为设施维护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及主管协调管理人员提供快速的信息系统运行监管的操作,对信息化基础设施中软、硬件资源的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测,监测包括网络链路、网络设备、服务器主机、存储备份设备、安全监控设备、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系统、www服务、各类应用服务等。当出现故障或故障隐患时,通过语音、数字通信等方式及时通知相关运行维护人员,并且可以根据预先设置程序对故障进行迅速定位及原因分析、建议解决办法。
(3)应用层,是由设施维护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及主管协调管理人员,通过职能分工权限分配规定等,提供系统面向业务的全面保障。
(4)系统整体标准规范和服务保障体系宜包括标准规范体系、安全管理体系:
①标准规范体系,是整个系统建设的技术依据,遵循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ITIL),形成一套完整、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
②安全管理体系,是整个系统建设的重要支柱,贯穿于整个体系架构各层的建设过程中。
该系统是支撑各类信息设施应用的有效保障,随着信息化应用功能的不断为人们所利用及对智能化系统运行安全性的强烈依赖,应实施对建筑信息设施的信息化高效管理。该系统所起到的支撑各类信息化系统应用的有效保障作用,将在更广泛的推行中被采用。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架构图见图2。在工程设计中宜根据项目实际状况采用合理的架构形式和配置相应的应用程序及应用软件模块。
4.2.7 根据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的要求,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下列五级:
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在智能建筑的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需按国家现行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0、《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2、《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3、《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技术要求》GB/T 21028和《信息安全技术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GA/T 671等同步建设符合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4.2.8 通用业务系统是以符合该类建筑主体业务通用运行功能的应用系统,它运行在信息网络上,实现各类基本业务处理办公方式的信息化,具有存储信息、交换信息、加工信息及形成基于信息的科学决策条件等基本功能,并显现该类建筑物普遍具备基础运行条件的功能特征,它通常是以满足该类建筑物整体通用性业务条件状况功能的基本业务办公系统。
4.2.9 专业业务系统以该类建筑通用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基本业务办公系统),实现该建筑物的专业业务的运营、服务和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设计标准等级,叠加配置若干支撑专业业务功能的应用系统。它通常是以各种类信息设备、操作程序和相关应用设施等组合具有特定功能的应用系统。其系统配置应符合相关的规范、管理的规定或满足相关应用的需要。
4.3.1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实现绿色建筑为目标,应满足建筑的业务功能、物业运营及管理模式的应用需求;
2 应采用智能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的架构形式;
3 应具有实用、规范和高效的监管功能;
4 宜适应信息化综合应用功能的延伸及增强。
4.3.2 智能化集成系统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与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2 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宜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集成系统平台应用程序、各纳入集成管理的智能化设施系统与集成互为关联的各类信息通信接口等;
3 集成信息应用系统宜由通用业务基础功能模块和专业业务运营功能模块等组成;
4 宜具有虚拟化、分布式应用、统一安全管理等整体平台的支撑能力;
5 宜顺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慧城市等信息交互多元化和新应用的发展。
4.3.3 智能化集成系统通信互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标准化通信方式和信息交互的支持能力;
2 应符合国际通用的接口、协议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4 智能化集成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标准化信息集成平台的技术发展方向;
2 应形成对智能化相关信息采集、数据通信、分析处理等支持能力;
3 宜满足对智能化实时信息及历史数据分析、可视化展现的要求;
4 宜满足远程及移动应用的扩展需要;
5 应符合实施规范化的管理方式和专业化的业务运行程序;
6 应具有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4.3.1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成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展现智能化信息合成应用和具有优化综合功效的支撑设施。智能化集成系统功能的要求应以绿色建筑目标及建筑物自身使用功能为依据,满足建筑业务需求与实现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应用功效,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化管理及实施综合管理功能等。本标准明确了对智能化集成系统清晰和具体的内涵要求。
4.3.2 关于智能化集成系统架构要求,应以满足第4.3.1条的要求为基础,采用合理的系统架构形式和配置相应的平台应用程序及应用软件模块,实现智能化系统信息集成平台和信息化应用程序运行的建设目标,智能化集成系统架构从以下展开:
(1)集成系统平台,包括设施层、通信层、支撑层:
①设施层:包括各纳入集成管理的智能系统设施及相应运行程序等;
②通信层:包括采取标准化、非标准化、专用协议的数据库接口,用于与基础设施或集成系统的数据通信;
③支撑层:提供应用支撑框架和底层通用服务,包括:数据管理基础设施(实时数据库、历史数据库、资产数据库)、数据服务(统一资源管理服务、访问控制服务、应用服务)、基础应用服务(数据访问服务、报警事件服务、信息访问门户服务等人基础应用(集成开发工具、数据分析和展现等)。
(2)集成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应用层、用户层:
①应用层:是以应用支撑平台和基础应用构件为基础,向最终用户提供通用业务处理功能的基础应用系统,包括信息集中监视、事件处理、控制策略、数据集中存储、图表查询分析、权限验证、统一管理等。管理模块具有通用性、标准化的统一监测、存储、统计、分析及优化等应用功能,例如:电子地图(可按系统类型、地理空间细分)、报警管理、事件管理、联动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短信报警管理、系统资源管理等。
②用户层:以应用支撑平台和通用业务应用构件为基础,具有满足建筑主体业务专业需求功能及符合规范化运营及管理应用功能,一般包括:综合管理、公共服务、应急管理、设备管理、物业管理、运维管理、能源管理等,例如:面向公共安全的安防综合管理系统、面向运维的设备管理系统、面向办公服务的信息发布系统、决策分析系统等,面向企业经营的ERP业务监管系统等。
(3)系统整体标准规范和服务保障体系,包括标准规范体系、安全管理体系:
①标准规范体系,是整个系统建设的技术依据;
②安全管理体系,是整个系统建设的重要支柱,贯穿于整个体系架构各层的建设过程中,该体系包含权限、应用、数据、设备、网络、环境和制度等。运维管理系统包含组织/人员、流程、制度和工具平台等层面的内容。
智能化集成系统架构图见图3。在工程设计中宜根据项目实际状况采用合理的架构形式和配置相应的应用程序及应用软件模块。
4.3.3 关于智能化集成系统通信互联的要求,应以满足第4.3.2条的要求为基础,确保纳入集成的多种类智能化系统按集成确定的内容和接口类型提供标准化和准确的数据通信接口,实现智能化系统信息集成平台和信息化应用的整体建设口标。通信接口程序可包括实时监控数据接口、数据库互联数据接口、视频图像数据接口等类别,实时监控数据接口应支持RS 232/485、TCP/IP、API等通信形式,支持BACNet、OPC、Modbus,SNMP等国际通用通信协议,数据库互联数据接口应支持ODBC、API等通信形式;视频图像数据接口应支持API、控件等通信形式,支持HAS、RTSP/RTP、HLS等流媒体协议。当采用专用接口协议时,接口界面的各项技术指标均应符合相关要求,由智能化集成系统进行接口协议转换以实现统一集成。通信内容应满足智能化集成系统的业务管理需求,包括实施对建筑设备各项重要运行参数以及故障报警的监视和相应控制,对信息系统定时数据汇集和积累,对视频系统实时监视和控制与录像回放等。
4.3.4 关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架构规划、信息集成、数据分析和功能展示方式等,应以智能化集成系统功能的要求为依据,以智能化集成系统构建和智能化集成系统接口的要求为基础,确定技术架构、应用功能和性能指标规定,实现智能化系统信息集成平台和信息化应用程序的具体目标。
4.4.1 信息设施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对建筑内外相关的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形式的信息予以接受、交换、传输、处理、存储、检索和显示等功能;
2 宜融合信息化所需的各类信息设施,并为建筑的使用者及管理者提供信息化应用的基础条件。
4.4.2 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及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等信息设施系统。
4.4.3 信息接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内各类用户对信息通信的需求,并应将各类公共信息网和专用信息网引入建筑物内;
2 应支持建筑物内各类用户所需的信息通信业务;
3 宜建立以该建筑为基础的物理单元载体,并应具有对接智慧城市的技术条件;
4 信息接入机房应统筹规划配置,并应具有多种类信息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条件;
5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线接入网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139等的有关规定。
4.4.4 布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信息传输的需求;
2 应根据建筑物的业务性质、使用功能、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条件和使用需求等,进行系统布局、设备配置和缆线设计;
3 应遵循集约化建设的原则,并应统一规划、兼顾差异、路由便捷、维护方便;
4 应适应智能化系统的数字化技术发展和网络化融合趋向,并应成为建筑内整合各智能化系统信息传递的通道;
5 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安全保密的要求,选择满足相应安全等级的信息缆线;
6 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防火的要求,选择相应阻燃及耐火等级的缆线;
7 应配置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技术措施;
8 应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
9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4.4.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建筑物内部与外界的通信接续;
2 应适应移动通信业务的综合性发展;
3 对于室内需屏蔽移动通信信号的局部区域,应配置室内区域屏蔽系统;
4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的有关规定。
4.4.6 卫星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建筑的业务需求进行配置;
2 应满足语音、数据、图像及多媒体等信息的传输要求;
3 卫星通信系统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空间和天线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入的管线及卫星通信机房等应设置在满足卫星通信要求的位置。
4.4.7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建筑物的业务性质、使用功能、安全条件,并应满足建筑内语音、传真、数据等通信需求;
2 系统的容量、出入中继线数量及中继方式等应按使用需求和话务量确定,并应留有富裕量;
3 应具有拓展电话交换系统与建筑内业务相关的其他增值应用的功能;
4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22的有关规定。
4.4.8 无线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内管理人员互相通信联络的需求;
2 应根据建筑的环境状况,设置天线位置、选择天线形式、确定天线输出功率;
3 应利用基站信号,配置室内天馈线和系统无源器件;
4 信号覆盖应均匀分布;
5 应具有远程控制和集中管理功能,并应具有对系统语音和数据的管理能力;
6 语音呼叫应支持个呼、组呼、全呼和紧急呼叫等功能;
7 宜具有支持文本信息收发、GPS定位、遥测、对讲机检查、远程、呼叫提示、激活等功能;
8 应具有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
4.4.9 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的运营模式、业务性质、应用功能、环境安全条件及使用需求,进行系统组网的架构规划;
2 应建立各类用户完整的公用和专用的信息通信链路,支撑建筑内多种类智能化信息的端到端传输,并应成为建筑内各类信息通信传递的通道;
3 应保证建筑内信息传输与交换的高速、稳定和安全;
4 应适应数字化技术发展和网络化传输趋向;对智能化系统的信息传输,应按信息类别的功能性区分、信息承载的负载量分析、应用架构形式优化等要求进行处理,并应满足建筑智能化信息网络实现的统一性要求;
5 网络拓扑架构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构成状况、业务需求及信息传输的要求;
6 应根据信息接入方式和网络子网划分等配置路由设备,并应根据用户工作业务特性、运行信息流量、服务质量要求和网络拓扑架构形式等,配置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信息通信链路、信息端口及信息网络系统等;
7 应配置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设备和网络管理系统,建筑物内信息网络系统与建筑物外部的相关信息网互联时,应设置有效抵御干扰和入侵的防火墙等安全措施;
8 宜采用专业化、模块化、结构化的系统架构形式;
9 应具有灵活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
4.4.10 有线电视及接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向收视用户提供多种类电视节目源;
2 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的需要,配置卫星广播电视接收及传输系统;
3 卫星广播电视系统接收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空间和天线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入的管线等应设置在满足接收要求的部位;
4 宜拓展其他相应增值应用功能;
5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的有关规定。
4.4.11 公共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
2 业务广播应根据工作业务及建筑物业管理的需要,按业务区域设置音源信号,分区控制呼叫及设定播放程序。业务广播宜播发的信息包括通知、新闻、信息、语音文件、寻呼、报时等;
3 背景广播应向建筑内各功能区播送渲染环境气氛的音摞信号。背景广播宜播发的信息包括背景音乐和背景音响等;
4 紧急广播应满足应急管理的要求,紧急广播应播发的信息为依据相应安全区域划分规定的专用应急广播信令。紧急广播应优先于业务广播、背景广播;
5 应适应数字化处理技术、网络化播控方式的应用发展;
6 宜配置标准时间校正功能;
7 声场效果应满足使用要求及声学指标的要求;
8 宜拓展公共广播系统相应智能化应用功能;
9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琅》GB 50526的有关规定。
4.4.12 会议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使用和管理等需求对会议场所进行分类,并分别按会议(报告)厅、多功能会议室和普通会议室等类别组合配置相应的功能。会议系统的功能宜包括音频扩声、图像信息显示、多媒体信号处理、会议讨论、会议信息录播、会议设施集中控制、会议信息发布等;
2 会议(报告)厅宜根据使用功能,配置舞台机械及场景控制及其他相关配套功能等;
3 具有远程视频信息交互功能需求的会议场所,应配置视频会议系统终端(含内置多点控制单元);
4 当系统具有集中控制播放信息和集成运行交互功能要求时,宜采取会议设备集约化控制方式,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信息化交互式管理;
5 应适应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并应采用能满足视频图像清晰度要求的投射及显示技术和满足音频声场效果要求的传声及播放技术;
6 宜采用网络化互联、多媒体场效互动及设备综合控制等信息集成化管理工作模式,并宜采用数字化系统技术和设备;
7 宜拓展会议系统相应智能化应用功能;
8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799、《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和《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戒》GB 50635的有关规定。
4.4.13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公共业务信息的接入、采集、分类和汇总的数据资源库,并在建筑公共区域向公众提供信息告示、标识导引及信息查询等多媒体信息发布功能;
2 宜由信息播控中心、传输网络、信息发布显示屏或信息标识牌、信息导引设施或查询终端等组成,并应根据应用需要进行设备的配置及组合;
3 应根据建筑物的管理需要,布置信息发布显示屏或信息导引标识屏、信息查询终端等,并应根据公共区域空间环境条件,选择信息显示屏和信息查询终端的技术规格、几何形态及安装方式等;
4 播控中心宜设置专用的服务器和控制器,并宜配置信号采集和制作设备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应支持多通道显示、多画面显示、多列表播放和支持多种格式的图像、视频、文件显示,并应支持同时控制多台显示端设备。
4.4.14 时钟系统应符合下列功能:
1 应按建筑使用功能需求配置时钟系统;
2 应具有高精度标准校时功能,并应具备与当地标准时钟同步校准的功能;
3 用于统一建筑公共环境时间的时钟系统,宜采用母钟、子钟的组网方式,且系统母钟应具有多形式系统对时的接口选择;
4 应具有故障告警等管理功能。
4.4.1 信息设施系统应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提供信息资源整合,并应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基础支撑设施。依据现有信息设施的技术状况,本标准对建筑内的各类信息化应用功能需要的信息设施所涵盖的系统做了罗列,并以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架构规划、系统配置为依据,分别从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语音应用支撑设施(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数据应用支撑设施(信息网络系统)、多媒体应用支撑设施(有线电视及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等,对各系统提出满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所需的要求。各系统应适应数字技术发展及网络化传输的必然趋向,推行以信息网络融合及资源集聚共享的方式作全局性统一性规划和系统建设。
在本标准第5章~第18章的各类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中的信息设施系统,均按照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缆、无线对讲系缆、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及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满足需要的其他信息设施系统的排序方式进行展开。
4.4.3 物联网以信息的统一、网络的融合、资源的共享、应用的互通以及终端的互兼等方式,实现相关的信息服务融合在一起。信息接入系统是外部信息引入建筑物及建筑内的信息融入建筑外部更大信息环境的前端结合环节,本标准对信息接入系统满足信息通信的功能及采用有线和无线的接入方式等提出了要求,同时规定应以建筑物(或群体建筑)作为基础物理单元载体,并应具有对接智慧城市信息架构的技术条件,并适应发挥信息资源更大化功效的云计算方式等,这是符合现代智能技术应用发展的趋向要求。
4.4.4 综合布线系统宜配置相应的管理系统。
4.4.8 无线对讲系统应防止信号泄露和防范外界信号干扰。
4.4.9 本条说明如下:
1 信息网络系统是遍及于智能建筑自身体内传递各类智能化信息的神经系统,本标准对该系统设计提出了为实现智能化系统工程新的应用功能,应适应智能化技术数字化发展和网络化传输趋向的要求,并需对建筑内各智能化系统信息传输作各信息类别的功能性厌分、信息承载负载量的分析、符合应用合理构建形式的优化等综合处理的规定,同时,宜注重对各类智能化系统网络作融合的统一性规划等。
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信息网络系统,根据承载业务的需要一般划分为业务信息网和智能化设施信息网,其中智能化设施信息网用于承载公共广播、信息引导及发布、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建筑设备监控等智能化系统设施信息,该信息网可采用单独组网或统一组网的系统架构,并根据各系统的业务流量状况等,通过VLAN、QoS等保障策略提供可靠、实时和安全的传输承载服务。
信息网络系统应包括物理线缆层、链路交换层、网络交换层、安全及安全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系统五个部分的设计及其部署实施。系统应支持建筑内语音、数据、图像等多种类信息的端到端传输,并确保安全管理、服务质量(QoS)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等。
各类建筑或综合体建筑,核心设备应设置在中心机房;汇聚和接入设备宜设置在弱电(电信)间,核心、汇聚(若有)、接入等设备之间宜采用光纤布线。终端设备可以采用有线、无线或混合方式连接。
信息网络系统外联到其他系统,出口位置宜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和路由功能的设备。系统网络拓扑架构应满足各类别建筑使用功能的构成状况、业务需求特征及信息传输要求。系统中的IP相关设备应同时支持IPv4和IPv6协议。系统中的IP相关设备应支持通过标准协议将自身的各种运行信息传送到信息设施管理系统。系统参考模型见图4。
3~6 各类业务信息网涉及等级保护的要求,设计时需根据系统应用的等级规定,严格遵照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相应等级的网络安全要求。
7 现代建筑的业务运行、运营及管理等与信息化管理核心设施的安全密切相关,如运行信息、不能及时流通,或者被篡改、增删、破坏或窃用等造成的信息丢失、通信中断、业务瘫痪等,将会带来无法弥补的业务重大危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等。而对于政府、金融等建筑,当今业务运行与信息化设施的不可分割的依赖性而愈加显现,因此,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的意义甚至关系到政府办公职能的信息安全、国家和人民的金融秩序等,对此应高度重视及严格管理。由此,在进行建筑智能化系统与建筑物外部城市信息网互联时,必须设置防御屏障,确保信息设施系统安全、稳定和可靠。
9 系统应支持通过标准协议将自身运行信息纳入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
4.4.11 公共广播系统已成为各类建筑应用信息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配置,系统提高技术性能的相关功能包括:分区播放、分区语音寻呼、分区及全区紧急广播、消防信号联动、多级音源优先级设定的功能,还包括:系统功放热备份、开放通信协议、网络化音频信号和控制信号的传输、音频网络化传输及控制、图形化操作界面、集中控制与分散控制相兼容、分区音频信号处理、可编程多音源播放列表,还可包括:多路分区并行总线能力、远程监控、时钟协议同步、自动生成日志文件、环境噪声监测及自动音量补偿、中心音源与本地音源可路由调配、设备故障报警等功能。
消防应急广播是紧急广播中的一种形式。
4.4.12 会议系统的功能包括:音频扩声、会议讨论、视频显示等,还包括会议表决、摄像跟踪、集中控制、电子白板、视频会议、灯光辅助等,还可包括会议录播、同声传译、会议签到等功能。
4.4.13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