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27
有效日期:已过期
产品详情
IG100氮气灭火系统可以广泛应用于需要对火情作出快速反应、保护区现场有操作人员、突发性火灾和对化学反应敏感的重要场所,有效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FireTec IG100氮气灭火系统采用来源于大气的纯氮气作为灭火剂。IG100(氮气灭火剂)是空气的主要成分,臭氧耗减潜能值为零,变暖潜能值为零,大气存留时间为零,对环境没有任何不良影响。IG100氮气无色、无味、无毒,不仅对人体无害,而且在灭火过程中不产生任何化学物质,不会对设备造成二次污染,喷放时无雾化现象,无妨视野,能确保人员有条不紊地安全撤离。IG100相对于空气比重为0.97,使其能够在保护区内释放后保持恒定的灭火浓度,从而保证灭火效果,有效防止复燃。
FireTec IG100氮气灭火系统采用20 / 30 MPa储存压力的高压无缝钢瓶,在工程应用中大幅减少了容器的数量,配以款外置恒定减压装置,将容器瓶出口压力恒定控制在6 MPa,减轻了对后续零部件、保护区内人员设备和建筑结构的压力损伤,从而可以使用相对低压的管道,有效降低了系统的整体造价。 IG100在保护环境、安全性和高效灭火三大方面的优势明显,利用占大气总量78%的氮气作为灭剂,越来越受到公众的认识和关注,在欧美日等国和地区已成为气体灭火系统的主流灭剂选择。
安全 – 保护生命
IG100 由99%氮气构成,在灭火剂喷放过程中或喷放之后,喷放出来的氮气可以冲淡空气中的有毒物质的浓度。科学研究证明,在这种环境下,有现场人员在保护区,人体会自动减慢呼吸频率,减少吸入有害物质。
FireTec IG100氮气灭火系统灭火剂瓶组特别配备有的外置恒定减压装置,使喷放压力恒定,对现场设备及滞留人员都不会造成气流压力损伤。同时氮气释放后在高温条件下也不产生任何化学物质,喷放时无雾化反应,不影响视线,从而方便人员从容安全撤离。
安全 – 保护财产
FireTec IG100式氮气灭火系统应用广泛,是保护您各类重要设备和财产的理想选择。
n 不产生冷凝,不因温度骤变对设备产生损害
n 在接触高温或火源情况下不分解产生任何物质
n 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性能
n 非常适合保护E类带电火灾和高价值不可替代的设备
n 适合A、B、C类木质、布质、纸张等表面火灾以及气体和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FireTec IG100系统设计
FireTec IG100氮气灭火系统旨在为您提供优质可靠的灭火解决方案,按照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及美国防火协会(NFPA)相关标准开发,通过中国国家标准GB25972-2010《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检测,并通过德国专业安全协会(VDS)认证。
性能特点:
①不产生冷凝,不因温度骤变对设备产生损害;
②在接触高温或火源情况下不分解产生任何物质;
③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性能;
④非常适合保护E类带电火灾和高价值不可替代的设备;
⑤适合A、B、C类木质、布质、纸张等表面火灾以及气体和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关于压力说明:
15MPA、20MPA两种型号存在的必要.
IG541瓶组常规采用的是15MPA的气压,缺点是充装的药剂量少,需要的瓶组量相对多成本高.20MPA高压瓶组相对药剂充装量多,使用的瓶组少,成本和空间占用较低.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认证机构的实验室开展型式试验。实验室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至少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方式,检验时限,申诉、投诉处理等。
为有效落实“放管服”措施,实验室应积极、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当认证委托人符合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关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等工作。
6.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的实验室负责明确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并负责对型式试验送检样品的产品一致性情况进行核查,对单元产品特性文件进行确认。
型式试验样品一般由认证委托人按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要求送样。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同意,可采取实验室现场抽样方式。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6.1.2 型式试验实施
型式试验可由实验室完成,也可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实验室应对型式试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型式试验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见附件4。
6.1.3 型式试验项目与型式试验报告
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为依据认证标准的规定、体现产品安全性能与使用性能的适用项目。
认证机构规定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报告应完整描述单元产品的一致性情况及认证相关信息。
型式试验项目、型式试验工作时限、型式试验报告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5。当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对型式试验过程或结论有疑义时,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提出申诉或投诉意见,实验室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申诉或投诉,并应按型式试验合同约定、实验室受理申投诉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应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申诉或投诉方。
8.4.1 认证证书注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注销认证证书:
(1)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3) 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
(4) 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5)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
(6) 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
(7) 由于8.4.3(4)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的;
(8) 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4.2 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8.4.3 认证证书暂停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 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2) 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获证后跟踪或者获证后跟踪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4)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5) 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8.4.4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内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认证机构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认证委托。
8.4.5 认证证书撤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 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2) 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3)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 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5)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8.4.6 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或重新委托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认证机构不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