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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广州市

更新时间:2024-11-27

有效日期:已过期

产品详情

管网七氟丙烷灭火设备由瓶组架、灭火剂瓶组、容器阀、金属软管、单向阀(灭火剂管路)、 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信号反馈装置、灭火剂输送管道、喷嘴、驱动气体瓶组、电 磁型驱动装置、驱动气体管路、单向阀(驱动气体管路)等组成。根据不同应用场所使用要求, 可组成单元独立系统、组合分配系统,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实现对单防护区和多防护区的灭 火保护,技术、灭火效率高、维护方便。管网七氟丙烷灭火设备分为 4.2MPa 和 5.6MPa 两种,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2.主要性能与参数

20℃贮存压力

4.2 MPa或5.6MPa

灭火剂喷放时间

≤10s

灭火剂充装密度

≤950kg/m3

 ≤1080kg/m3

使用温度

0℃~50℃

20℃驱动气体瓶组压力

6.0MPa

系统工作电源

AC 220V  DC 24V 1A

系统保护面积

单区800m²

系统保护体积

单区3600m³

系统启动方式

自动、电气手动、机械应急手动

4.2MPa储瓶容积

70L、100L、120L、150L、180L

5.6MPa储瓶容积

90L、120L

、有管网系统的钢瓶独立设置于保护区的钢瓶间,管道能延伸至保护区内部,气体通过管网输送到喷头喷放,喷头根据需求和规范分布,喷放平均,灭火功效好。

第二、对于有多个分区或多个房间的保护区,有管网系统可以用同一套系统保护多个防护区。通过选择阀控制,实现针对发生火灾区域进行药剂喷放灭火,避免药剂一次性喷放。

第三、气体灭火装置喷射时间短,灭火速度快,不产生灭剂在管道中残余量的损失。

从上述管网灭火装置是的三大特点来看,它在提高灭火效率,节约成本、以及安装施工方面是目前半固定灭火装置,可算是移动改造灭火场所中更加科学的灭火设备。

9 干粉灭火系统


9.0.1 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系统动作时防护区不能关闭的开口应位于防护区内高于楼地板面的位置,其总面积应小于或等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
    2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9.0.2 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速应小于或等于2m/s;
    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可燃液体保护对象的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50mm。
9.0.3 干粉灭火系统应保证系统动作后在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周围形成设计灭火浓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大于30s;
    2 对于室外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
    3 对于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对于其他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30s。
9.0.4 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多套干粉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9.0.5 组合分配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者。
9.0.6 干粉灭火系统的管道及附件、干粉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瓶的性能应满足在系统工作压力和相应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喷头的单孔直径应大于或等于6mm。
9.0.7 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在启动前或同时联动切断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气体、液体供应源的功能。
9.0.8 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的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其他情况的全淹没和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均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条文说明

9.0.1 本条规定了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干粉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的基本性能要求。根据干粉灭火剂的特点,防护区的开口大小和位置、房间的疏散门等会导致喷放的灭火剂流失,影响灭火浓度。干粉灭火系统只有在相对封闭的防护区内才能形成所需设计灭火浓度,从而实现抑火或灭火目标。

9.0.2 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和保护对象周围的环境条件。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灭火时需要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保护对象周围,并在保护对象表面建立灭火浓度。空气流速、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遮挡物会显著削弱干粉灭火系统的喷射速率,并直接影响实际喷放到保护对象表面的灭火剂量,应予避免。

9.0.3 本条规定了各类干粉灭火系统设置的基本性能要求和喷放时间要求。干粉喷放时间是关系干粉灭火系统成功扑救初起火灾的关键参数。不同灭火方式的干粉灭火系统具有不同的或最小干粉喷放时间: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需要在短时间内将干粉灭火剂喷放完毕,以尽快在防护区内形成足够的灭火浓度;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向保护对象喷放灭火剂的时间需要持续一段时间,以弥补流失的干粉灭火剂。

9.0.4 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采用多套干粉灭火系统(装置)保护时,可靠性受每套系统的可靠性和同时启动性能的影响。此类系统只有确保系统启动的可靠性,确保这些系统能同步启动或相互间的启动时间差很短,才能够在整个防护区空间或保护对象表面形成所需设计灭火浓度。

9.0.5 本条规定了组合分配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要求。灭火剂储存量是系统成功灭火的基本保障,灭火剂储存量与防护区的净容积、开口面积和喷射时间等有关。组合分配干粉灭火系统保护的各防护区在发生火灾时不会同时启动,是采用此类系统的前提,因此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只要满足其中任一防护区灭火所需用量即可。

9.0.6 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系统主要组件的性能要求。喷头、管道及附件、干粉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瓶是干粉灭火系统的组件,是保证系统在发生火灾时正常运行的关键组件。这些组件在选用时,应按照系统在最不利情况下的使用需求确定,以确保系统能够安全和持续运行。

9.0.7 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系统扑救气体和液体火灾的基本要求。未切断供应源的可燃气体和液体火灾扑灭后容易发生爆炸、复燃等危险,只有在发生火灾时联动切断可燃气体和液体的供应源,干粉灭火系统才能够快速、高效地实施扑救,并达到灭火目的和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9.0.8 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系统应具备的基本启动功能。合理的启动方式是确保干粉灭火系统在火灾时能够可靠启动并实施灭火的必要条件。系统的操作与控制方式需结合保护对象和灭火方式、在正常工作模式和自动模式失效等不同工况下的启动要求综合确定。

10 灭火器


10.0.1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于A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
    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B类火灾的灭火器。B类火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
    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C类火灾的灭火器。
    4 D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
    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火灾的灭火器。带电设备电压超过1kV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
    6 F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F类火灾的灭火器。
    7 当配置场所存在多种火灾时,应选用能同时适用扑救该场所所有种类火灾的灭火器。
10.0.2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和配置基准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
10.0.3 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根据配置场所内的可燃物分布情况确定。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与单位灭火级别保护面积的比值。
    2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具。
10.0.4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
10.0.5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可能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并应采取与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10.0.6 当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建(构)筑物总平面布局或平面布置等发生变化时,应校核或重新配置灭火器。
10.0.7 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10.0.8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9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报废期限。

10.0.8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条文说明

10.0.1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选型的基本原则。根据场所的火灾类型选择相适应的灭火器,既要保证灭火器能够发挥灭火作用,也要防止在同一场所内选配灭火剂不相容的灭火器、防止灭火剂与保护对象发生不利于灭火的逆化学反应。

10.0.2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设置点的基本要求。在建筑中应合理确定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并在每个设置点配置足够灭火级别和数量的灭火器,确保配置场所的灭火器保护范围全覆盖。

10.0.3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配置数量的基本要求。灭火器的配置数量是实现相应防护目标的根本保障,应与所保护的计算单元的灭火需求匹配,满足所在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一个计算单元内至少配置2具灭火器,共同作用有利于迅速、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同时,两具灭火器也可起到相互备用的作用。

10.0.4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的基本设置要求。灭火器作为扑救初起火灾的主要器材,发生火灾时人员需要尽快取得灭火器进行灭火操作,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才能达到迅速取用、快速灭火的目的。

10.0.5 本条规定了保障灭火器正常性能的防护要求。灭火器只有在符合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才能实现相应的灭火效能。对于二氧化碳等储压式灭火器,环境温度超出使用温度范围时还可能会导致灭火器的内压升高而引发意外事故。

10.0.6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重新配置的基本原则。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确定灭火器配置的关键因素,对灭火剂要求、灭火器类型、灭火器的配置基准等有较大影响,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应校核和调整灭火器的配置。

10.0.7 本条规定了各类建筑中所配灭火器的维护要求。定期维护和维修灭火器、到期报废灭火器是消防设施日常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灭火器安全使用、能够有效扑灭初起火灾的重要保障。等效替代原则需要确保灭火器的配置级别不降低。

10.0.8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报废的基本要求。瓶体出现锈蚀、破损或超过报废期限的灭火器,不仅会降低灭火效果,而且可能对使用人员造成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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