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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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简介及组成七氟丙烷(HFC-227ea)是一种无色无味,可低压液化贮存的以化学灭火方式为主的气体灭火剂,其毒性比卤代烷灭火剂更小,对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为零,具有不导电,无二次污染,灭火效能高对电器.电子设备无腐蚀及污损的特点,特别适用于有人员工作的场所,如计算机房、电讯中心、图书馆、配电房等重要场所的保护。
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按类别可分成:有管网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和无管网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
有管网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由七氟丙烷贮存瓶、容器阀、氮气瓶组、电磁驱动装置、选择阀、单向阀、集流管、连接管、信号反馈装置、喷头等部件组成。需要设置专用的气瓶间。
无管网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由七氟丙烷贮存瓶、容器阀、电磁驱动装置、连接管、信号反馈装置、喷头等部件组成。不需要设置专用的气瓶间。
本系统在保护区内设置有气体灭火控制器、烟感、温感、声光报警、警铃、放气指示灯、紧急启动按钮。当有火情时,烟感、温感同时探测到火灾信号反馈到气体灭火控制器,警铃和声光器报警,保护区内人员开始疏散,系统延迟30秒后,开始向保护区喷气,同时保护区门口的放气指示灯点亮,警告人员不得入内。如在火情时,报警系统出现故障,可通过保护区门口的紧急起停按钮,手动按下进行人工放气。如出现误报警状态,也可通过该按钮,停止向保护区放气。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有三种控制方式:
1.自动控制方式:控制器上控制方式选择开关,置于“自动”位置时,灭火装置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当只有一种探测器发出火灾信号时,控制器即发出异常声光信号,通知有异常情况发生,而并不启动灭火装置;当两种探测器同时发出火灾信号时,探测器会发出火灾声光报警,通知火灾发生,请有关人员撤离现场,并向控制中心发出火灾信号,控制器发出联动指令,关闭风机、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经过30秒延时后,发出灭火指令,启动电磁驱动装置,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门口放气指示灯会显示放气勿入。
为防止因探测器误动作引起灭火剂释放,或火灾较小值班人员能自行扑灭等在报警过程中发现不需启动灭火装置的情况,或按下手动控制盒内或控制器上的紧急停止按钮,阻止控制器灭火指令的发出,不启动灭火装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混乱。
2.电气手动控制方式:将控制器上的控制方式选择开磁置于“手动”位置时,灭火装置处于电气手动控制状态。在该控制方式下,当探测器发出火灾信号时,控制器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但并不启动灭火装置。工作人员可通过按下“紧急启动”按钮,启动灭火装置,实施灭火。
每个保护区门口和控制主机面板上都有一个紧急启动按钮,如果确定某个保护区有火情后,可以在门口按紧急启动按钮,也可以在控制器面板上按紧急启动按钮进行放气灭火。
3.机械应急手动控制方式:当控制系统失效时,通过机械应急手动启动灭火装置,实施灭火。
3.4.1 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 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 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 MPa。
3.4.2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3.4.3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条文说明
3.4.1 因为预制灭火装置应按试验条件使用,本条规定的灭火剂储存量和管道长度数据系采用了国内试验数据。本规范不侧重推广应用预制灭火装置,因其只能在试验条件下使用,有局限性。
3.4.2 本条规定出于可靠性考虑。
3.4.3 本条规定基于国内试验数据:用6套(本规范规定为4套)预制灭火装置作灭火试验,喷射时间为20s,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为3.5s -2s=1.5s,由此得δ=1.5/20=7.5%;取30s喷射时间得动作响应时间差∆ =30×7.5%=2.25s(本规范规定为2s)。
5.1.1 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 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 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3 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及额定排放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8执行。
4 干粉储存容器应满足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输出容器阀出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的要求。
5.1.2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0.015% (m/m),其他气体含水率不得大于0.006%(m/m);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
5.1.3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宜避免阳光直射。其环境温度应为—20~50℃。
5.1.4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装置间内。专用储存装置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2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
5.1.5 当采取防湿、防冻、防火等措施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
条文说明
5.1.1 干粉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国外一些标准未加明确规定。考虑到国内干粉灭火系统应用不普遍,系统组件不够标准化,为了规范市场,简化系统组件的压力级别,使其生产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根据国内一些生产厂家的实际经验规定了两个设计压力级别,即1.6MPa或2.5MPa。此压力基本上能满足不同场合的使用要求并与各类阀门公称压力一致。平时不加压的干粉储存容器,可根据使用场合不同选择1.6MPa或2.5MPa。之所以规定设计压力而不规定工作压力,是因为在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压力容器是按设计压力分级的。
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大于0.85。是为了使干粉储存容器内留有一定净空间,以便在加压或释放时干粉储存容器内的气粉能够充分混合,这是试验所证明的。日本消防法施行规则§3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增压时间对于抓住灭火战机来说自然是越快越好。由于驱动气体储瓶输气通径一般为ф10mm,对于大型装置来讲,用较多气瓶组合来扩大输气速度应考虑减压阀的输送流量及制造成本。《干粉灭火装置规范·设计与安装》VdS 2111-1985 § 9.2 规定不应超过20s,综合《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8—1996规定和国外数据取增压时间为不大于30s。
安全泄压装置是对干粉储存容器而言,一般设置在干粉储存容器上。虽然驱动气体先经过减压阀后输进干粉储存容器,从安全角度考虑为防止干粉储存容器超压而设置安全阀,并执行GB 16668有关规定。
5.1.2 驱动气体应使用惰性气体,国内外生产厂家多采用氮气和二氧化碳气体。氮气和二氧化碳比较,氮气物理性能稳定,故本规范规定驱动气体宜选用氮气。驱动气体含水率指标等效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干粉系统·pt2:设计、安装与维护》EN 12416-2:2001§4.2数据。
驱动压力是输送干粉的压力,此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是出于安全考虑的。
这里“工作压力”,按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定义,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压力,它应小于或等于设计压力。
5.1.3 避免阳光直射可防止装置老化和温差积水影响使用功能。环境温度取值等效采用《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668-1996第10.6.4条数据。
5.1.4 本条是对储存装置设置的部位提出的要求,是从使用、维护安全角度而考虑的。等效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第5.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