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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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特点
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剂具有清洁、良好电绝缘性、灭火剂效率高、不破坏大气臭氧层的特点,是替代卤代烷灭火剂的中的较优者。适用于以全淹没灭火方式扑救电气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保护计算机房、通讯机房、变配电室、精密仪器室、发电机房、油库、化学易燃品库房及图片库、资料库、档案库、金库等场所。
灭火原理
在高温条件下,七氟丙烷发生物理反应和化学反应,分解出含氟的自由基,与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支连反应的H十、OH一等活性自由基发生气相作用,中断燃烧链从而抑制燃烧反应,另外,七氟丙烷化学反应中的化学链断裂和气体过程中吸收大量的热量可冷却灭火。
5.2.1 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时,可根据现场损失物情况划分不同单元,选择相应的统计技术方法(见 第7章)进行计算。
5.2.2 对损失价值相对较小的,或统计成本大于损失的,或杂乱零散无法区分的损失物,可不分类别、 不分件数进行总体估算。
5.2.3 对文物建筑、珍贵文物、国家保护动植物、私人珍藏品等真伪鉴别难度较大、损失价值计算较难 的以及社会影响大的火灾,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部门对其损失进行评估;亦可用文字描述的方式统计损失物的名称、类型、数量等。
5.2.4 财产损失计算中的价格取值原则如下:
a)对实行政府定价(包括工程定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政府定价计算;
b)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照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价格;
c)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参照同类物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d)对生产领域中的物品,如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按成本取值;
e)对流通领域中的商品,按进货价取值;
f)对使用领域中的物品,按市场价取值。
5.2.5 对无法统计的损失物可不做损失价值统计或仅做文字、图片描述。如:火灾湮灭的物品或因火灾烧损、烟熏、砸压、水渍等作用致使损失物无法辨认等。
5.2.6 本标准未列入的财产类别,其损失可参照类似财产统计。
若在灭火防护靴的内底中采用金属防刺穿衬垫,则该种金属衬垫经腐蚀试验后,试样应无腐蚀现象,试验按6.6规定进行。
5.6 防砸性能
灭火防护靴靴头分别经10.78kN静压力试验和冲击锤质量为23kg、落下高度为30mm的冲击试验后,其间隙高度均不应小于15mm,试验按6.7规定进行。
5.7 抗刺穿性能
灭火防护靴外底的抗刺穿力不应小于1100N,试验按6.8规定进行。
5.8 抗切割性能
灭火防护靴靴面经抗切割试验后,不应被割穿,试验按6.9规定进行。
5.9 电绝缘性能
灭火防护靴的击穿电压不应小于5000V,且泄漏电流应小于3mA,试验按6.10规定进行。
5.10 隔热性能
灭火防护靴在隔热性能试验中被加热30min时,靴底内表面的温升应不大于22℃,试验按6.11规定进行。
5.11 抗辐射热渗透性能
灭火防护靴靴面经辐射热通量为(10±1)kW/m²,辐照1min后,其内表面温升应不大于22℃,试验按6.12规定进行。
5.12 防水性能
灭火防护靴在防水性能试验时不应出现渗水现象,试验按6.13规定进行。
5.13 防滑性能
灭火防护靴在进行防滑性能试验时,始滑角不得小于15°,试验按6.14规定进行。
7.1.1 灭火防护靴必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1.2 制作灭火防护靴的胶料以不多于500kg的一次配料量为一批。革料以不多于100m²为一批。每批均需按5.2的规定进行检验;每双成品灭火防护靴均需按5.1的规定进行全检;以检验合格的同一品种、同一材质的灭火防护靴1000双~3000双为一批,不足1000双的也作为一批,但最少不得低于200双。从中任意抽取3双按4.2.3和5.4、5.6、5.7、5.9、5.12的规定进行检验。
7.1.3 凡有按5.1的规定检验不合格的灭火防护靴,允许进行必要的修整,修整后的灭火防护靴仍出现不合格项的,则该灭火防护靴为不合格;胶料和革料按5.2的规定进行检验中或灭火防护靴按4.2.3和5.4、5.6、5.7、5.9、5.12的规定进行检验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对该不合格项加倍抽样检验,若仍出现不合格,则判该批材料或该批灭火防护靴为不合格。
7.1.4 经出厂检验过的试样不得出售。
5.3.1 灭火器箱箱体应端正,不应有歪斜、翘曲等变形现象。箱体各表面应无凹凸不平等加工缺陷。
5.3.2 置地型灭火器箱应能平稳安放,在水平地面上不应有倾斜摇晃。
5.3.3 灭火器箱箱门关闭到位后,应与四周框面平齐,其平面度公差不应大于2mm;箱门与框之间的间隙应均匀平直,间隙不应大于 2.5mm。
5.3.4 灭火器箱正面上的零部件,凸出箱门外表平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5mm;其余各面的零部件,凸出该面外表面的高度不应超过10mm。
箱盖在正面上凸出不应超过30mm,在侧面上凸出不应超过45mm,但均不应小于15mm。
5.3.5 灭火器箱箱体焊接或铆接应牢固,不应有烧穿、焊瘤、毛刺和铆印等缺陷;冲压件表面不应有折皱等缺陷。
5.3.6 灭火器箱表面应具有抗腐蚀能力。用不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的灭火器箱表面应进行涂装处理,其涂层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无流痕、龟裂、气泡、划痕、碰伤和剥落等缺陷。
6.1 材料厚度测量
利用通用量具进行材料厚度测量,其结果应符合5.1规定。
6.2 外形尺寸测量
利用通用量具进行外形尺寸测量,其结果应符合5.2规定。
6.3 外观质量检查
利用目视和通用量具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测量,其结果应符合5.3规定。
6.4 箱门(箱盖)性能试验
6.4.1 箱门结构检查
利用目视和通用量具进行箱门结构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4.1规定。
6.4.2 箱门(箱盖)开启力试验
在箱门(箱盖)垂直方向,用准确度不低于二级的测力计,测出箱门把手处(箱盖中部边缘处)沿开启方向的开启力,其结果应符合5.4.2 规定。
6.4.3 箱门(箱盖)开启角度试验
将箱门(箱盖)开启至位置,用量角器测出箱门表面与箱门框平面(箱盖表面与水平地面)间的开启夹角,其结果应符合5.4.3规定。
6.5 箱体结构检查
利用目视和通用量具进行结构检查和测量,其结果应符合5.5规定。
6.6 刚度试验
将被测的置地型灭火器箱按使用状态直立放在水平地面上,箱内均匀放置刚度试验用筒体,其直径按表2或表3中的规定,个数等于最少可存放的手提式灭火器具数,经加载至该灭火器箱载荷的1.5倍 (刚度试验用筒体个数大于1时,应在加载时使每个刚度试验用筒体的重量相等)。加载24h后,其结果应符合5.6规定.
栓组合类灭火器箱的消火栓箱体部分,其刚度试验方法应按GB 14561-2003中6.11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6规定。
6.7 承重试验
将被测的呼组合类灭火器箱按使用状态直立放在水平地面上,在箱内存放自救呼吸器的底板上均匀放置承重试验用压块,每个试验用压块的质量为1.5kg,长、宽、高按表3中的规定,个数等于最少可存放的自救呼吸器具数,加载24h后,其结果应符合5.7规定
0.1 对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气爆炸危险防护进行评价和计算,需要预先测定这类混合气的爆炸指数。对于爆炸防护系统效能的验证,也需要用已知强度的爆炸进行试验。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以下简称混合气)的爆炸指数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a)可燃气体的化学性质;
b)可燃气体在混合气中的浓度;
c)混合气的均匀性及紊流度;
d)点火源的类型、能量和位置;
e)容器的几何形状和尺寸;
f)混合气的温度和压力。
0.2 按照本标准给出的方法,测定的爆炸指数及其与现场爆炸的关系,特别是紊流程度对爆炸危险性的影响,均应由有关专家予以说明。
工业上常见的紊流情况有两种:
a)气体在容器内处于静止状态;
b)气体在排风区的高紊流状态。
产生紊流有以下两种途径:
a)在车间正常工作条件下,因空气流动形成气体紊流;
b)装置内因爆炸而膨胀的气体受阻,引起紊流。
若相关条文中没有特殊说明,则试验均应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a) 温度:15°C〜35°C;
b) 相对湿度:45%〜75%;
c)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6.2 功能试验
6.2.1 操作灯具开关,检查灯具的强、弱光切换功能。
6.2.2 将灯具处于低电压状态,通过感官检查灯具的闪烁方式及低电压报警形式。
6.3 外观及装配检查
通过感官观察、触摸、操作进行外观及装配检查。
6.4 质量测量
用精度不低于1g的电子秤测量灯具的质量。
6.5 照度测量
灯具充满电后,在暗室(密封无光线空间)内开启灯具开关,持续10min后,将灯具分别处于强光、弱光状态,按图1所示,在灯头正前方并按表3规定的测试距离,沿光束直径方向,用分布式照度计测量规定的光束直径上平均分布5点的照度值。取5点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和最小值作为照度值。
6.6 连续稳定工作时间试验
将灯具进行放电后,再充满电,开启开关,分别使灯具处于强光、弱光状态并用计时器开始计时,按6.5的方法连续测量并记录灯具的照度值,直至其小于表3规定的照度最小值或出现低电压吿警状态时停止计时。该时间即为灯具的连续稳定工作时间。
6.7 低电压报警时间试验
将灯具进行放电后,再充满电,开启开关,分别使灯具处于强光、弱光状态,当灯具在强光、弱光状态下出现低电压告警状态消失时,用计时器开始计时,直至灯具闪烁方式的低电压告警状态消失时停止计时。该时间即为灯具的低电压告警时间。
6.8 低电压状态下连续工作时间试验
在连续20次充、放电后,将灯具充满电,开启开关,分别使灯具处于强光、弱光状态,当灯具在强光、弱光状态下的低电压告警状态消失时,用计时器开始计时,并按6.5的方法连续测量并记录灯具的照度值,直至其小于表3规定的照度最小值时停止计时。该时间即为灯具的低电压状态下连续工作时间。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温度参数达到预定值时,报警器应同时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在距报警器3m远处,火灾报警信号声压级应在45dB〜75dB(А计权)之间,并应采用逐渐增大方式,初始声压级不应大于45dB;在报警器正前方6m处,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光信号应清晰可见。
4.2.3 每个报警器应有红色火灾报警确认灯,通过火灾报警确认灯显示报警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具有多个指示灯的报警器,对指示灯应采用顔色标识。运行指示灯应为绿色,故障指示灯应为黄色。
4.2.4 报警器应具有自检功能,自检时报警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4.2.5 具有报警消音功能的报警器,消音周期应小于100s。
4.2.6 对于互联式报警器,当只报警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与其连接的其他报警器(可以为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亦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报警器的消音不应影响与其互联的报警器的报警功能。
4.2.7 报警器应由内部电池供电,除电池外,报警器不应有经用户拆换或维修的元器件,当电池被取走时,应有明显警示标识。
4.2.8 报警器可具有与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进行通讯的功能,但是报警器与这些设备连接线出现断线、短路故障时不应影响报警器探测火灾的性能。
4.2.9 报警器的结构设计应使其内部的感温元件(辅助功能的元件除外)与安装表面的距离不小于15mm。
4.2.10 在安装使用过程中,不应以任何方式改变报警器的出厂设置。
4.2.11 报警器的内部电池容量应能保证报警器维持正常工作不少于1年;在检测到电池容量将要不足时,应发出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d内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1次,在此之后,报警器应仍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且火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
4.2.12 报警器可设有防止电池电源极性反接措施,没有防止电池电源极性反接措施的报警器,在电池极性反接时应能正常工作。